“HOMELINK”商标合理维权成功,模仿不可取

发布日期:2020-12-07 15:16:31    标签:“HOMELINK”商标  商标维权     浏览次数:686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就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链家公司)与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新三江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新三江公司在店招、室内装饰、网站、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HOME.SANJ”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了链家公司第9364153号“HOMELINK”及第14516960号“HOMELINK.”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新三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链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2万余元,并刊载声明消除影响。

 

“HOMELINK”商标合理维权成功,模仿不可取


据悉,链家公司成立于2001年,拥有第9364153号“HOMELINK”、第14516960号“HOMELINK.”以及第14511777号“链家地产HOMELINK.及图”商标的相应权利,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新三江公司成立于2009年,其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

 

2018年8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以新三江公司申请注册的“HOME.SANJ”,与链家公司在先注册的第9364153号“HOMELINK”、第14516960号“HOMELINK.”以及第14511777号“链家地产HOMELINK.及图”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对“HOME.SANJ”不予注册,但新三江公司并未停止使用该标识。

 

链家公司认为,在“HOME.SANJ”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新三江公司仍然使用该标识,主观恶意明显。此外,新三江公司的店招使用绿色背景加底部黄色条纹,并在进门处使用方形绿色logo墙装饰,与链家公司门店统一装潢风格相仿,对顾客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链家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新三江公司起诉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泸州中院)。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新三江公司使用的“HOME.SANJ”标识与链家公司注册商标整体外观近似,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或误以为链家公司与新三江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可能性,构成侵权。

 

因此,泸州中院仅判令新三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链家公司第9364153号及第145169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链家公司与新三江公司均不服该判决,遂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在市场中都是不光明正大的招数,企业通过商标转让就可以获得一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而不需要对知名商标进行模仿,在商标被驳回之后依旧使用。所以企业需要记住这样的实例,在企业经营中按照法律的程序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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