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24 14:56:13 浏览次数:395
商标数量不断增加,对商标的保护变得更加重要,但是商标保护也面临着三个主要难题。
商标保护的管辖问题十分困难,即所谓的“一难”。在审理商标侵权行为时,有权管辖的法院包括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然而,如何确定电子商务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并没有明确规定。海淀法院认为,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网络环境下,确定着作权侵权和商标权侵权的行为地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因此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中的管辖地确定规则亦可适用于商标权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可能会涉及商品的交付,该交付的结果意味着某种行为的完成,应当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该地点也属于电子商务活动中商标权纠纷的侵权行为地。
二难"——侵权主体判定的难题。根据证据规则,通常需要原告承担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的证明责任,当事人通常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被告在相关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来判断侵权行为的人。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困难,原因是过去电子商务缺乏实名制。例如,在海淀法院审结的多起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因备案信息与被告名称不符而选择主动撤回起诉。幸运的是,工商部门出台的网店实名制规定将对解决这个问题起到重要作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在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参与商品销售行为,因此很少发生因商品销售而引起的直接侵权行为,它们的行为往往是间接帮助性的。那么什么样的帮助被认为是间接侵权呢?根据侵权法的一般理论,构成侵权行为应该满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这四个要素;而在判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时,明知和应知成为重要的标准。然而,"明知应知标准"实际上仍然是一个不确定的标准,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是否是等等,来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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