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6-19 16:26:33 标签:商标撤三 浏览次数:766
之所以会在核准之后受到多方建议要尽快使用商标,防止的就是企业后期商标可能会面临的商标撤三的窘境。商标撤三指的是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从而被人提出的撤销通知。在面对商标纠纷的时候,就需要进行答辩,向商标局证明商标在三年内有明显的使用,所以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这就不得不牵扯出来商标证据,只要商标权人在这三年中有使用过商标,就可以提交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发票、广告宣传在内的,当然,只有在实际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中产生的使用证据才具有证明力。
另外,对于商标的使用证据,首先证据上必须要有注册商标的标志,也要清楚显示注册商标的使用者,该证据是用于商标被核定注册的商品范围上,再加上这是在连续三年中产生的,即该商标被申请撤销的前三年。具备这些要求,答辩将会更加便利。
如果不是自己保留的使用证据,而是在三年中由许可过他人使用,那么可以收集被许可人的使用材料,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是必须要明确反映出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是许可使用的关系。
还有一种解释,那就是真的没有在三年内对这件撤销的商标进行使用,但是有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那么该撤销申请也是不成立的。所以商标权人可以拿出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比如:不可抗力、政策性的限制、破产清算等,这些都是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意图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
准备好以上材料中的一个理由,进行商标答辩也就有答辩的依据了。如果答辩成功,那么商标权人将继续将有商标专用权;倘若失败或不参与答辩,撤三程序将正常进行。
企业面对商标撤三,需要明确准备需要用到的材料,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这样之后企业就能在后续的使用中正常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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