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只狼”因与“七匹狼”商标近似而被惩处

发布日期:2020-12-30 16:48:57    标签:“七匹狼”商标  商标近似     浏览次数:1588

七匹狼是一家以服装为主业的公司,其创办的时间至今为止已经将近30年,在不同的时间不断地改善以及开拓经营方式,到现在已经可以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对于知名的商标,一向都被看作是趋之若鹜的存在。

 

从天眼查APP查询得知,河北博特鞋业申请注册的“十只狼”商标,因与福建七匹狼股份持有的“七匹狼”商标构成近似,被认定无效。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年9月作出的(2020)京73行初9295号判决书披露,诉争商标为河北博特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申请的第23352907号“十只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鞋;帽;领带等。

 

“十只狼”因与“七匹狼”商标近似而被惩处


引证商标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993年申请注册的第16801138号/第70606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衬衫;裤子;运动衫;鞋;帽;袜等。

 

之前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因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30条,对其予以无效宣告。但博特鞋业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十只狼”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识别部分“七匹狼”相比较字形设计及整体外观极为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近似商标。

 

还有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衬衫、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此外,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经过使用已形成明显区分。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最终驳回原告河北博特鞋业的诉讼请求。

 

观察商标近似的程度有时候取决于各种元素的对比,不只是在整体,对商标的各个元素对比也是商标局进行对比的一种判断标准。所以企业在商标的准备上需要细化到各种小的元素,这样才能防止被认定成为商标近似。


相关新闻
服务热线

快速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