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7-28 14:40:17 标签:商标性使用 浏览次数:963
商标简单来说是企业的牌子,消费者大都是通过商标来识别产品的,所以商标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至关重要的。有些商家混淆地将一些与知名商标类似的图形、文字进行宣传,以为这种行为没有对与其图形、文字等相似的知名商标构成侵权。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侵权那就要看这些图形、文字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那究竟何为“商标性使用”?应当如何判定呢?

现行商标法对何为商标性使用没有界定,商标法实施条例也仅以举例子的方式指出,即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出了哪些具体行为可认定为商标性使用的行为,并没有对商标性使用进行概括性的定义。
如果一个标识的使用对另一个商标构成了侵权,二者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系,会使得消费者误认为两者是同一商标,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商标的功能上来看,商标的存在意义是将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的指向性。标识的使用构成了侵权,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和来源的指向将会受到影响。标识的使用若构成了这种情形,就属于“商标性使用”,也就构成了商标侵权。
所以,从商标侵权的行为中可以总结出“商标性使用”概括性的定义。即商标性使用应当是:行为人将特定文字或图形作为标识使用,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客观上,这种使用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是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将标识用作商标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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