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5-20 14:28:53 标签:“ihome”商标 浏览次数:1143
北京冲击波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02月12日,主要经营的范围是销售电子设备、音响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等,但是其商标因为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撤销了,这事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在2010年3月,冲击波公司申请注册了“iHome”商标,核定使用在商标的第9类,集成电路等产品上。但是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理由做出了撤销的决定,冲击波公司这就不服了,直接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提交了一系列音响产品说明书,宣传手册和产品网页截图等,这些证据上面都有“本产品采用具有本公司自行研发的‘iHome’专项技术集成电路板设计”和“iHome集成电路”的介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冲击波公司在对音箱商品进行销售时,对“iHome”商标的核定使用,集成电路也做了专门标注且用于广告宣传,该“iHome”商标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综合冲击波公司的证据,证明了“iHome”在指定期间内核定商品商集成电路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标使用。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商标局的决定并重新做出了决定。
其实这上面就涉及了一个商标撤三的情况,其实我国对于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使用进行了规制,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能够督促商标劝人对其自己的注册商标,在使用上真实公开规范与合法,发挥出商标最大的作用,防止浪费商标资源。
商标的真正使用,是要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尽管音箱与集成电路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但均属独立的商品,各自发挥独立的功能与效果,其商标同样也是互相独立的,冲击波公司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ihome”商标在集成电路上的使用,但是作为内部构成部件之一,集成电路的商标也难以被消费者一眼识别,但其提交的说明书、宣传手册、产品介绍等证据均可证明在销售音箱时,冲击波公司对“ihome集成电路”进行了明确的介绍和说明,可以让消费者在选择及购买该音响时知悉该音响所使用的是“ihome”集成电路,而非其他品牌的集成电路,也是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所以说,考虑商标这件事情不能只看片面,要从整体的角度去考虑。以上是今天立春网为您整理的新闻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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