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5-06 14:52:13 标签:大姨妈商标 浏览次数:951
在去年公布的知识产权案例中,有一案例是关于“大姨妈”商标的,那么“大姨妈”为何无效?故事有些复杂,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大姨妈“指称女性经期。从语言学或者是普遍的公众认识中,”大姨妈“都只是对经期的委婉语,并无贬义或戏虐。
早年前,北京康智乐思的女性经期管理软件“大姨妈”在第9、38、42类成功获得商标注册,而厦门美柚因为商标的显著性问题,被最高法提审以“大姨妈”三字有不良影响为由撤销了在先判决。
厦门美柚在再审申请中认为“大姨妈早被普遍用来指代月经”,最高法判决也认为””大姨妈“原义是指母亲的姐妹。近来作为月经的俗称,指代女性月经“。
既然“大姨妈”是对月经的普遍指代和委婉语而这款商标又专用于经期管理,那么逻辑上认定“大姨妈”有不良影响就是认定月经有不良影响,如果是这样的话,就违反了普遍的社会价值观。
而最高法判决“大姨妈”无效给出的具体理由是:”大姨妈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与我国文化传统不相符,有损公众情感和女性尊严,有违公序良俗,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从这一段可以看出,最高法之所以认为“大姨妈”违反公序良俗是因为其违背文化传统,损害社会情感和女性尊严。在当今这个社会,这套说法实在难有说服力。
把”大姨妈“和公众情感和女性尊严对立,恐怕首先就是把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观念视为对立,用司法裁判竖起无谓的语言藩篱和对正常生理现象的莫名禁忌,与当下脱节甚远。
在此次案件的最后,立春网小编想要提醒各位企业,”具有不良影响“应该是商标法警示避险的灯塔,而不是难以预知的雷区。“大姨妈”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是商标法裁判秩序路程演变中的一段曲折和反复。这就是商标法中绝对禁止的“不良影响”,以上新闻全部由立春商标转让网为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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