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15 13:55:29 标签:豆奶商标 浏览次数:1100
豆奶,富含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有较高营养价值。但是豆奶这类的快速消费品行业多在小超市销售,极具隐蔽性。老百姓在购买的时候很容易受包装的影响,可能会购买到仿冒的产品,近日就有一起关于豆奶瓶体造型雷同的侵权案,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此次案情涉及三家公司
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维他奶公司授权拥有第 10580430号、第10580582号、第10580580号、第10580583号“VITASOY+维他奶+图形”、“维他奶+VITASOY+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佛山市粤家园饮料有限公司,负责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食品,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施某安。
广州市天河区珠吉泽杰饮料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等。
起因如下:维他奶公司发现粤家园公司生产、珠吉泽杰批发部销售的“三味佳”豆奶产品包装装潢与其生产、销售的236毫升瓶装维他奶豆奶饮料瓶身造型相似,且瓶颈处有带状红色图案等,遂以珠吉泽杰批发部、粤家园公司、施某安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前述4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三位被告辩称,这类的包装装潢在市场上较为常见,也不具有特有性,并提交证据显示市场上销售的“吉祥树鲜磨豆奶”“鲜源豆奶”“中林豆奶”等产品均采用玻璃瓶装,瓶身中上部分别有带状红色图案、椭圆形的红色标贴并内加白色字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涉案商标立体化使用在瓶装豆奶饮料上,本质上是将商标标识所包含的二维形状、主要要素及其组合,完整呈现在商品上,未改变商标标识本身和标识起到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粤家园公司将被控侵权标识用作涉案产品外形的立体化使用行为是商标性使用。
据此考虑,法院最后判决粤家园公司立即停止在“三味佳”豆奶饮料上使用与原告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珠吉泽杰批发部停止销售“三味佳”豆奶饮料;粤家园公司、施某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万元。
粤家园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称,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维他奶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应予保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以上案情,小编想说,无论是什么企业应该都要注重产品的研发和质量,更重要的是要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在商品的装潢上,广告创意等方面也要自主创新。好啦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部,想第一时间知道更多商标信息可以进入我们立春商标转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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