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企业品牌文化的精髓,尤其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正是这样,一些不良企业混淆视听,频频抄袭名牌产品牟利。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刚刚受理了一起“仿冒名牌”案件。
近日,上海浦东张江的一家食品店出现了一款高端仿百威啤酒。乍一看,颇有点以假乱真的意思。不过,这并非来自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昨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两个江西企业被授予经济损失补偿和合理费用320万元。

“李逵”捉到了“李鬼”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称,经授权享有第18960795、1221628、1711371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但原告发现,被告食品店销售的baiwanbeer的易拉罐啤酒,制造商为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监制为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并有“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字样。
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装潢要素、突出使用的字样等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合理费用80万元,消除影响,被告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蓝色柔情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啤酒原液由百惠公司提供,蓝色柔情公司仅对啤酒进行灌装,系产品的监制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构成侵权,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
被告百惠公司辩称,公司仅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原液生产者,被诉侵权的商标、包装装潢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该公司无关,不应承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被告食品店未答辩。

一审判赔320万元
法院经过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结构、色彩搭配、要素、构图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加上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已获得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不易察觉到二者的细微差异,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法院因此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正面的标识等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同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罐体背面以白色字体出现的“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并未将“百威”二字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经查,并无证据显示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或从事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活动。被诉侵权产品标明由蓝色柔情公司监制、百惠公司制造,二者将其公司名称、商标等标识体现在产品上,可以认定为产品的制造者或生产者。
上海浦东法院在充分考量原告的百威品牌啤酒、涉案商标、涉案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判决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32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食品店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商标是企业安身立命的地基,没有品牌,一个企业就没有拿得出手证明自己战绩的东西,如果自家苦心经营多年的商标品牌被盗版打败了,那么金钱、时间、精力就全都打水漂了。企业在维护品牌权益的时候,要注意多留意市场上有没有萌生出近似商标来仿冒自家的,更不用提企业自己要谨遵“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八字真言,在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就要杜绝抢注商标的可能性了。欲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访问立春商标转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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