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不可使用的标志标记

发布日期:2024-09-27 14:36:52    浏览次数:249

在商业世界中,商标犹如企业的名片,代表着品牌的独特价值和形象。然而,商标注册并非随心所欲,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哪些标志可以作为商标,哪些则属于违法不能使用。


根据《商标法》,商标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但并非所有可视性标志都能注册成商标。各企业主在注册商标时,务必仔细查阅商标法相关规定,以免陷入违法困境。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是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该国政府同意;三是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四是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经授权;五是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是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是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除非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已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可继续有效。


以下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不过,前款所列标志若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企业主们必须严格遵守《商标法》的规定,仔细甄别标志的合法性,确保商标注册的顺利进行,为企业的品牌建设筑牢合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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