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被告方李某某与其老婆赖某某自2016年3月起,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将“DW”标识印制在其生产制造的包装盒子上并开展市场销售。2017年12月29日,被告方李某某及其老婆赖某某均因犯违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刑罚。李某某在前罪缓期考验期限内,又进行了将其制造的印有“DW”标识的包装盒子市场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举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某房抓获被告方李某某。深圳市龙华区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被告方某某违法制造、市场销售的商标标识的产品数量尚不满5万件,宣判被告方李某某犯违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RMB六万元。宣判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指出该案违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当为62512件,一审判决评定事实有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宣判:维持深圳市龙华区法院(2018)粤0309刑初74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二项对原审被告方李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深圳市龙华区法院(2018)粤0309刑初74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原审被告方李某某的量刑部分;原审被告方李某某犯违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RMB六万元。
案件启示
该案是违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经典案例,涉及到商标标识数目的法律适用问题。该案对商标与商标标识的相互关系开展了详细地诠释,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确立了商标标识的评定标准,即印制在不可分割的一物质载体上涉及到相同权利人的全部商标标识按1件计算。该案的裁判结果显示完全呈现了法院处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这个案件也告诉我们在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未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他人商标是违法的,因为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需要使用商标可以需求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商标转让来获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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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14: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