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9-14 15:49:14 标签:商标转让 浏览次数:664
商标转让近年来因为其花费的时间少,风险小以及赋予的价值高而逐渐被企业所接受甚至使用,商标转让也减轻了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审核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合理的将有效的商标进行有序的运用,是一种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方式。
虽说商标转让的风险比较小,但是任何在市场中的交易我们都避免不了其会出现的风险,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尽量将风险的几率降到最小,使自己在商标转让交易中能够顺利获得商标并在市场中使用。这就需要在交易中注意另外的方面。
我们分不同的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转让方来说:
明确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
商标转让费应尽量约定为分期支付,如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应避免约定为一次性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
对于受让方来说: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对于被转让的商标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
需要提醒的是,受让方不能仅凭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还必须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另外,应了解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若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被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
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应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不能影响在先的使用许可的效力。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转让商标的受让方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标权使用许可状态应明确约定清楚。
对于双让方以及受让方两方面来说:
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自合同签订后至核准公告之日,受让方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这段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应明确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商标转让中转让方以及受让方只有在遵守规则的情况下进行商标转让,并且两者诚实守信信任对方,规避风险商标才能更加顺利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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