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对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近日进行公开宣判,该团伙长期在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和平路商业圈)一带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社会影响恶劣。
据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介绍,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开始,被告人潘某、张某然、张某旺为谋取不法利益、形成非法影响,长期为非作歹、欺行霸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特征。

此外,被告人潘某还与被告人冯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张某然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依法对4名被告人进行判决:被告人潘某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张某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5万元;被告人张某旺执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该团伙不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还未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冒充其商标在市场中进行使用,使消费者对两者进行混淆。已经严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使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也严重影响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所有权,造成经济损失。
而法院对于以上的判定,则是对商标侵权团伙关于种种行为最形象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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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14: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