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龟子商标纠纷案件的法院判决:与刘纯燕有直接关系

发布日期:2019-08-22 11:14:35    标签:商标品牌保护     浏览次数:676

“金龟子”商标注册导致商标权无效的案件一审审理,近日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纯燕于2018年得知,南京一所儿童培训学院注册并将其艺名“金龟子”作为商标。她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金龟子”商标无效并获得支持。


“金龟子”商标注册人李某不同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商标注册是否侵犯了第三人刘纯燕关于其艺术名称“金龟子”的主张。


金龟子商标纠纷案件的法院判决:与刘纯燕有直接关系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金龟子”属于第三人在节目中扮演的卡通角色的名称及其艺名。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一个也不是另一个。判断特定名称能否作为优先权保护对象的关键是相关公众能否在该名称与原权利人之间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本案证据可以证明,相关公众与“金龟子”刘纯燕有直接关系。“金龟子”在儿童节目的相关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刘春燕可以主张“金龟子”的名称权。原告认为,“金龟子”只是对刘春燕在节目中的角色名的辩护,而不是艺术名。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也不会支持。


申请商标注册时,原告应当知道“金龟子”是第三人刘纯燕的艺名。但是,原告仍然为其艺术名为人所知的相关服务注册了商标,这损害了刘纯燕享有“金龟子”的在先名称的权利。


商标诉讼的登记损害刘纯燕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


此外,原告声称“金龟子”作为一个艺术名称并不重要,广泛使用“刘纯燕”在早期教育领域是众所周知的,原告已依法申请撤销“金龟子”商标不属于他辩称,有争议的商标不构成对第三方享有名字权的抗辩,原告的上述抗辩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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