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8-17 15:23:17 浏览次数:659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李维斯”商标进行了商标无效行政纠纷。原告利惠公司是“李维斯”商标的权利持有人。认为第三方刘某申请注册的“酷艾李维斯KUAILIWEISI”商标是著名商标“LEVI’S”的翻译复制品,故对其提起了无效宣告。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争议的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应当保留被争议的商标。原告拒绝接受判决,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原告不服该裁定,故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原告便对其“LEVI’S”“李维斯”系列商标进行了持续的使用,开设了五百余家专卖店,且专卖店遍及全国大部分省份,每年均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对其品牌进行宣传推广;“LEVI’S”商标还曾于1999年被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曾多次被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牛仔裤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

而诉争商标由中文“酷艾李维斯”及其对应汉语拼音构成,其中“酷艾李维斯”完整包含了“李维斯”字样,属于对原告“李维斯”商标的摹仿,而“李维斯”也系“LEVI’S”的对应中文翻译,且诉争商标与原告的“LEVI’S”“李维斯”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所以综合考虑原告“LEVI’S”商标的知名度较高、诉争商标与其商标标识的相似度、二者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性,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应予无效。
法院决定撤销被诉的裁决,并命令被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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