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有关说明

发布日期:2019-07-22 11:25:07    浏览次数:573

当自家的商标被卷入商标纠纷时,我们可能就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明来为自家商标赢得一些机会。那么商标使用证明是什么呢?立春商标网为您整理以下内容:


一、指定商品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如下:

1.通过直接贴附、雕刻、烙印或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在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附加标签、产品说明书、小册子、价目表等。

2.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贸易单证,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单据、收据、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等。

3.商标用于广播、电视和其他媒体,或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以及通过广告牌、邮件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使用商标或商品的广告宣传活动;

4.在展览会或者展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或者展览会上为使用商标提供的印刷品和其他信息;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有关说明


二、指定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如下:

1.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场所,包括服务手册、服务标志、商店装饰品、员工服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信笺以及与指定服务相关的其他物品;

2.商标用于与服务相关的文档,如发票、汇款文档、服务协议、维护证书等。

3.商标用于广播、电视和其他媒体,或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以及通过广告牌、邮件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广告宣传使用商标的商标或服务;

4.在展览会或者展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或者展览会上为使用商标提供的印刷品和其他信息;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


三、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不视为有下列情形: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声明他对其商标注册享有专有权的;

2.不用于露天商业领域;

3.仅作为赠与使用;

4.只有转让在没有实际使用的情况下才是可行的;

5.仅用于维持商标注册的象征性用途。


四、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视为仅提交下列证据:

1.商品销售合同或者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词;

3.修改后的材料、视听材料、网站信息等难以识别。

4.实体对象和重复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是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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