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企业全称”这种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有人认为“企业全称”不缺乏“显著性”,可以注册为商标。修改《商标法》时,应当考虑将“企业全称”纳入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商标标识中。
上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上海市知名企业,为全国多家企业和个人提供保险相关服务。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公司一直采用“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整体标志。
2016年2月,上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指定使用意外保险等第36类商标。该申请于2017年被驳回。
有人认为,这种商标缺乏“突出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注册为商标”的情形,有人认为“企业全称”不缺少“突出特征”,可以注册为商标。修改《商标法》时,应当考虑将“企业全称”纳入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商标标识中。
一、企业全称
不是区分货源的标志
有人认为商标的主要功能和重要特征是显示商品来源,“企业全称”只是传递生产者的身份信息,明显优于其他形式的商标来显示商品来源。
作者认为,商标的主要功能和重要特征不是“显示”,而是“区分”商品的来源;“企业全称”的功能是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而不是区分商品的来源。
因此,企业的全称与商标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
二、企业全称
包含不能用作商标的元素
企业全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经营)特征和组织形式。
一般来说,企业全称的行政区划均为县级以上地名,“上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含有“上海”字样。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虽然本条款中除“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部分”外,企业全称中的行政区划显然不包括在内。
三、企业全称
不能用作商标
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使用它们。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商标的使用。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中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确定商品的来源。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签必须真实”,“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以中文标明”;
因此,当商标由注册人自己使用时,企业全称(作为产品商标)与制造商名称完全相同,属于“双重标识”。商标由其他企业使用的,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许可产品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有两个全称。商标许可方和被许可方。
在市场上从未见过这样标注的产品。
四、商标战略与抢注字号
商标和企业的全称属于商业商标范畴。因此,注册和使用企业全称的重要部分作为企业的“主商标”,可以起到倍增器的宣传作用。它是企业常用的商标战略之一:“联想”、“海尔”、“索尼”。
有些人则“搭便车”、“傍名牌”:将他人的“字号”注册为商标、误导公众,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全称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如果您对商标起名注册有什么需求的话,您可以联系我们立春商标网在线客服,我们将尽心竭力地为您解决您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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